【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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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是一个具有多元功能的制度体系.《商法通则》作为统率其他商事部门法的一般法,其立法功能也是多元的.但是,《商法通则》多元功能的实现是由商法制度群实现的,不同的具体制度承载着不同的功能需求.商事登记制度是商法风险防范制度的重要一环,维护交易安全,控制社会风险是其核心制度功能.在《商法通则》立法中商事登记的制度构建应当围绕其核心功能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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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是一个具有多元功能的制度体系.《商法通则》作为统率其他商事部门法的一般法,其立法功能也是多元的.但是,《商法通则》多元功能的实现是由商法制度群实现的,不同的具体制度承载着不同的功能需求.商事登记制度是商法风险防范制度的重要一环,维护交易安全,控制社会风险是其核心制度功能.在《商法通则》立法中商事登记的制度构建应当围绕其核心功能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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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事登记改革必须在制度的总体模式入手,改现有的严格强制主义登记原则为法定强制主义与任意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在整体把具规模、持续、稳定的营业(包括新型业态的营业)纳入法定商事登记范围的同时,把小规模、不持续、不稳定的民间营业之商事登记选择权交予营业当事人自己决定,由他们自己根据其营业意愿、预期目标、利益权衡进行自主选择.即在中国未来统一商事登记制度的构建时,在总体延续并坚持现有法定强制主义登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