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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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以物之买卖契约无效后之返还关系为设想对象,比较海峡两岸法律状况,并附带介绍若干契约返还关系法律发展新动向。契约无效给付之返还若无特别规定,适用一般规定。返还关系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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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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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以物之买卖契约无效后之返还关系为设想对象,比较海峡两岸法律状况,并附带介绍若干契约返还关系法律发展新动向。契约无效给付之返还若无特别规定,适用一般规定。返还关系之一般规定,基本上有不当得利返还及所有物返还请求两个模式,究竟应依何者主张,与是否采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有关。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国家,主要以不当得利处理契约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返还关系,鲜少另设有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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