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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搜索以有令状为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项)。不过,法律也同时承认几个无令状搜索的类型,例如,同意搜索(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1)。在有了法律作为规范后,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的是,同意搜索的理论基础为何?再者,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1的文字相当简洁,也留下许多在适用上的问题。例如,条文中的同意搜索笔录的效力为何?是不是只要有同意搜索笔录,该无令状搜索就一定合法?再者,如何判断同意的自愿性?执法人员可不可以基于第三人的同意进行搜索?万一警察误信同意人有同意权限,进而为无令状搜索时是否合法?最后,数个共同管领权人间意见不一致时,警察还可不可以进行同意搜索?
同意搜索的规定在国内己经实行6年多的时间,最高法院也作成了许多判决,可以供作研究的材料。对于上面的数个问题,从实务的立场出发,整理出最高法院现有的看法,再以美国法制作为比较法的观点,进行讨论。至于最高法院尚未作有判决的数共同权限人间意见不一致的情形,则将就美国己有的判决为论述,以供作日后实务判决及学术研究的参考。
同意搜索的规定在国内己经实行6年多的时间,最高法院也作成了许多判决,可以供作研究的材料。对于上面的数个问题,从实务的立场出发,整理出最高法院现有的看法,再以美国法制作为比较法的观点,进行讨论。至于最高法院尚未作有判决的数共同权限人间意见不一致的情形,则将就美国己有的判决为论述,以供作日后实务判决及学术研究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