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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312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文对修正后的变化、掩饰、隐瞒行为的认定、主观要素的认定,以及本法条与其他有竞合关系的法条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