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世界难题.本文通过对中小企业融资历史问题进行研究,从现状、条件、做法,提出中国思考方案.从企业自身发展,政府政策扶持和银行金融创新等方面突破,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让市场问题市场坚决.政府充当引导者,提供政策扶持,改善中小企业信贷投入环境,让银行尝试改变原来的依靠企业报表、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企业固定资产规模进行授信评级的老套路,提高企业及企业法人信用,提高授信评等级担保.通过社会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世界难题.本文通过对中小企业融资历史问题进行研究,从现状、条件、做法,提出中国思考方案.从企业自身发展,政府政策扶持和银行金融创新等方面突破,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让市场问题市场坚决.政府充当引导者,提供政策扶持,改善中小企业信贷投入环境,让银行尝试改变原来的依靠企业报表、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企业固定资产规模进行授信评级的老套路,提高企业及企业法人信用,提高授信评等级担保.通过社会各界资源众筹,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其他文献
随着央行等部委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方案出台,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此次改革的举措步步深化,先有中共中央以重大改革事项提出顶层设计和指导思想,国务院随后决定在全国开展抵押贷款试点,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专门授权试点地区暂停有关法律适用,最后中国人民银行等5部门联合发文制定抵押的暂行办法.根据我国政府改革的一贯思路,我们知道经营权抵押在试点地区积累一定经验后,就会推向全国
在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法律对流押条款通常采禁止态度,其立法理由包括:流押条款损害抵押人以及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流押条款违背抵押权的物权属性.其实,这些理由都经不起推敲.允许流押条款不仅契合私法自治的民法理念,而且有利于降低抵押权的实行成本,在客观上起到促进融资、增加担保交易激励的作用.我国未来立法应抛弃法律父爱主义立法思想对流押条款制度安排的影响,改采允许主义立法模式,并通过合同效力规则以及债
我国《物权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缺少对海域使用权抵押制度的明确规定,但对于海域使用权抵押的现实需求却日益增多,亟需完善我国海域使用权抵押制度.应当在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抵押制度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就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的取得、效力、实现和消灭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在担保法上,有关意思瑕疵场合保证合同效力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担保法》第30条和《担保法解释》第40条.根据前者第2项,①主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后者,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以买卖合同保障借款合同的履行,由于协议内容各异,无法统一认定其效力,民间借贷解释第24条简单否认其效力不谨慎.本文通过对公报案例分析,为认定协议效力提供参考思路."朱俊芳案"当事人以买卖合同保障借款协议履行的经济动机不改变法律关系的性质;流押条款并非仅适用于抵押质押;附解除条件的买卖合同和附生效条件的代物清偿合意构成了特殊的清算方式,符合流押条款限制适用条件.
尽管我国融资租赁业高歌猛进,但由于承租人非法处分租赁物导致出租人权利得不到保护,严重阻碍了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天津对动产租赁物的保护问题进行了有益尝试,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进行融资租赁登记,取得显著效果,但还存在诸多问题.当前亟需构建全国统一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采登记生效主义原则,以中国人民银动产登记系统为依托,以出租人作为登记义务人,实行单方登记主义和形式登记主义.
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并不因其进入破产程序而免除担保责任,二者对应之债权人有权在破产程序中主张权利.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行使在现行法语境下不存在障碍.保证债权之处理细节因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而存在差异.担保物权人非物上保证人之债权人,但有权通过物上保证人之破产程序实现其优先受偿权.
商誉质押为轻资产企业融资带来新的突破口,并且为实践所支持.然而,由于我国并没有直接规定商誉是否可以成为质押的标的且对商誉权性质普遍存在争议.探讨商誉权的可质押性是解决轻资产企业在实践中能否利用商誉权质押进行金融创新所面临理论困境的逻辑前提.本文通过论证商誉权的无形财产权属性、可转让性以及适宜设质性对商誉权质押进行证成.
在"三权分置"理论下,我国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形成了"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结构,实现了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第二次分离.再分离后的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性质宜界定为用益物权,二者的分离是实现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的制度基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均属于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现有制度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主要有三种模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抵押贷款模式;土地承包经营权反担保贷款模式;土地经
公司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为公司融资或者履约提供保证,已经成为在金融担保领域内被非常普遍采用的方式.我国大陆境内一些银行和专业担保公司甚至明文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保证是银行、专业担保公司授信的必备条件.台湾地区多家银行在其职员业务手册中记载贷款发放程序,若借款人为公司,则要求提供董事监事私人之保证书,台湾地区的金融界称之为"董监连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