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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比较了日、美、中三国有关环境权司法保障的理论与实践,指出各国对环境权的保障属于间接保障模式。文章认为,在环境时代的背景下,应当实现从间接保障向直接保障模式的转换,努力克服环境权的“纲领性规定说”或“抽象性规定说”,通过修宪或者宪法解释途径确认环境权作为具体性的宪法基本权利,从而有效地拘束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