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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因为缺水逐渐加大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力度,由此而引发的生态安全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相关的水资源法律制度在这方面也存在许多不足,不能有效地规避流域的生态安全风险。对此,笔者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方面作了一些初步的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设置相应法律制度的建议,使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尤其是在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建设中考虑流域的生态安全风险,保证在生态系统承受限度以内进行开发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