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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作为某种特定的知名产品来源的标志,是由产地标志、原产地名称演变而来的。早在1883年3月6日签署的《保护上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中就对产地标志的保护问题进行了规定;1958年10月31日签署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以下简称《里斯本协定》)是一个专门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国际条约,该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定义、保护方式、保护途径做了详细规定;而地理标志的定义是在1994年4月15日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中正式确立的,并逐步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TRIPs协议》将地理标志列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对其保护问题做了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