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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次规定权利质权始见于1929年通过、1930年5月5日在大陆施行(1945年10月25日开始在台湾地区施行)的《中华民国民法》,其物权编规定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将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本文介绍了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及问题的提出,阐述了票据质押的立法例及相关学说,分析了票据质押的特殊性,对票据质押法律属性进行了解析,对法律冲突的评析及相关立法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