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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土壤污染,尤其是城市土壤污染治理已成为一些发达国家炙手可热并日渐关注的问题,由于城市土壤污染与农村土壤污染显著的区别,基于此的专门立法不断涌现。本文选取了美国的“超级基金法”与“棕色区域法”,对其中关于棕色区域问题,从纵向历史的角度对责任制度进行了比较,以确定棕色区域治理诸制度的前提。这也会对我国可能出现的棕色区域问题予以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