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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巴托鲁斯的冲突法理论进行了研究。巴托鲁斯是中世纪冲突法理论的集大成者,其冲突法理论直接来源于晚期注释法学家和早期评论法学家的零星阐述,并体现在他对《学说汇纂》第1篇第3章第32条和《查士丁尼法典》第1篇第1章第1条的评注中。其评注围绕着“城邦法则和习惯能否约束本邦的外邦人”和“城邦法则与习惯的效力能否延伸至外邦”这两大主题,分别从契约、侵权、遗嘱等八个方面阐述了法律选择的基本规则,并以法则分析方法建构了法则学说早期完整的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