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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性质认识不一致,当前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适用并不统一.当前学界对该罪性质的解读主要有三种.认为该罪属于帮助犯量刑规则的观点,无法解决网络犯罪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导致处罚漏洞;认为该罪属于帮助犯正犯化的观点无法为正犯化提供充足的理由,也与其区分制的共同犯罪理论根基相抵触;认为该罪属于从犯主犯化的观点与其单一制的理论基础相矛盾.应当在单一制犯罪参与体系的背景下讨论该罪性质,否定从属性,为该罪设定单独的定罪量刑规则.该罪既是对构成共同犯罪的网络帮助行为的处罚规定,也是对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网络帮助行为的单独处罚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规制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构成共同犯罪的网络帮助行为,二是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的网络帮助行为。原则上,应当将构成共同犯罪的网络帮助行为以相应犯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在相应犯罪的法定刑低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时,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但在量刑时不能高于认定为共同犯罪时所应当判处的刑罚。在不构成共同犯罪之时,应当根据网络帮助行为自身的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以及刑罚的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