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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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安部门内部资料的统计,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占据司法鉴定领域的绝对多数,鉴定人的数量和受理案件的数量同样也是处于第一位。因此,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的执法行为的改变,对于社会产生的影响必将是巨大的,也会对全国司法鉴定体制的建设与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实践证明,规范性文件是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以及解决司法鉴定争议问题的依据和保障,也是司法鉴定人员极为关注的大事,不懂程序或不关注法制建设的动态,只能是低水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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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 300384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30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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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安部门内部资料的统计,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占据司法鉴定领域的绝对多数,鉴定人的数量和受理案件的数量同样也是处于第一位。因此,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的执法行为的改变,对于社会产生的影响必将是巨大的,也会对全国司法鉴定体制的建设与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实践证明,规范性文件是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以及解决司法鉴定争议问题的依据和保障,也是司法鉴定人员极为关注的大事,不懂程序或不关注法制建设的动态,只能是低水平、被动式工作,不能应对复杂情况。从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史看,真正重视技术立法工作是在近几年,甚至出现了竞争的局面,具有代表性的迹象就是司法部出台了一整套涉及司法鉴定的法规,极大地推动了司法鉴定的规范和发展,产生出良好的社会影响,受到司法鉴定人员的认同和好评。相对而言,公安机关管辖的司法鉴定机构,由于受到承接人民群众来访的缘故,对于扭转自身技术立法滞后的认识程度逐渐清醒,业内要求出台执法规范的呼声越来越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公安部及时发布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
其他文献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后,在有关部门对司法鉴定管理成绩斐然的工作报告背后,司法鉴定仍然存在诸多不近人意的地方,司法鉴定混乱的局面仍将会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存在,司法鉴定改革任重而道远。作为一名作为长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者,针对目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某些问题,参考相关法律规章,提出自己的观点与广大法律和鉴定人员探讨交流。
法医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身份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是近年来法医工作者一项值得研究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的规定为法医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身份出庭提供了法律
癔症性躯体功能障碍,在临床中经常见到。在法医鉴定实践中,癔症性躯体功能障碍并不多见。笔者在法医鉴定中碰到一起因伤害引起的癔症性视功能障碍的案例,现报道如下。案例:2009年7月27日下午2时30分许,某男,51岁,外人闯进其家中对其围攻,被拳打脚踢全身多处,当时有一过性昏迷,约20分钟后清醒,自觉头痛头昏,恶心无呕吐,头部右眼睑皮肤破溃出血,鼻出血,量较大,约500ml,胸腹部、腰背部疼痛明显,急
肱骨体后面中部有一自内上斜向外下的的浅沟,桡神经和肱深动脉沿此沟经过,肱骨中部骨折可能伤及桡神经。它是肱骨在生长发育中出现的正常解剖结构,在X线诊断中并非少见,但是在受到外伤的情况下,常被误报为骨折。笔者在鉴定工作中遇到一例,现报道出来与大家其同学习。
案例资料:案情摘要:王某,男,14岁。2009年12月25日下午15时许,王某从某中学放学回家途经某乡场镇时被某村李某打伤,当时从外表看损伤轻微,伤情加重后到某骨科医院医治,后到某市人民医院治疗。病历材料摘要:据2009年12月29日某市骨科专科医院病情证明单记载:王某,男,14岁。扼要病情及诊断:患者因“胸部疼痛l一天”就诊。诊断:肺部感染?治疗及建议:完善相关检查,建议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
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纪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其职责: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作为一个独立的鉴定种类,鉴定结论是一类重要且特别的证据形式,有些案件中鉴定结论直接决定了最终判决的结果。因此,鉴定人其扮演的“角色”十分重要。作为一个合格的法医,应如何提高自身素质和技
检察机关法医鉴定体制的历史形成检察机关成立检察技术机构,已经有二十余年了,各地技术部们成立初期,多数都是先有法医技术门类。检察技术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而检察机关的法医鉴定隶属于检察系统的技术鉴定。检察机关的技术鉴定主要为内部业务案件办案服务,技术门类主要集中在法医、文检、司法会计等三类;对外提供有偿鉴定,通过鉴定人员挂靠在社会鉴定机构进行。就检察机关的法医鉴定而言,法医既要配合刑事检察部门参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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