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由于美国政府与国会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持消极态度,人们将气候变化斗争的舞台转移到法庭,期望通过诉讼的形式推动政府和大型能源企业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相关诉讼大量出现,并逐渐形成一种特殊的诉讼类型,即气候变化诉讼.其中《国家环境政策法》是气候变化诉讼中原告使用的最重要的法律武器之一.《国家环境政策法》中规定了与气候变化诉讼关系较为密切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制度要求联邦机构对于“显著影响人类生存环境质
【机 构】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 郑州大学法学院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美国政府与国会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持消极态度,人们将气候变化斗争的舞台转移到法庭,期望通过诉讼的形式推动政府和大型能源企业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相关诉讼大量出现,并逐渐形成一种特殊的诉讼类型,即气候变化诉讼.其中《国家环境政策法》是气候变化诉讼中原告使用的最重要的法律武器之一.《国家环境政策法》中规定了与气候变化诉讼关系较为密切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制度要求联邦机构对于“显著影响人类生存环境质量的主要联邦行动,应编写详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EIS)”.地球之友、绿色和平、博尔德市等诉美国进出口银行和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案是与这一法律相关的典型案件.本文试对该法律文本与判例进行评析.
其他文献
无涉外性的争议能否约定外国仲裁?法院在最近发生的江苏万源案与北京朝来案两起案件中明确表明这样的约定系无效仲裁协议.透过法院的法律论证,发现推动法院做出此认定的实际动因在于其极力固守仲裁的司法监督权.这反映了仲裁中国家公权力与公民意思自治之间的博弈关系,而法院在该二案中的做法并不符合这种关系在当下的发展趋势.
仲裁作为一种更具高效、更加便捷、更显公正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既不同于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也不同于人民调解和行政手段纠纷解决方式,它主要是用来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尤其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同时中国也加入了一系列有关仲裁的国际条约,这些都促使了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完善发展.仲裁制度主要具有公正和效率两大基本价值,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加积极的功能,但仲裁在其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涉及理论与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如管辖权之分配、附合同独立性、效力之确定等.故而,这不仅是法学业界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更是国际贸易往来实践中不容忽视的一部分.本文从国际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特征入手,着眼于准据法的具体确定规则,同时结合中国现状阐述了《纽约公约》中协议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最后,本文在分析中国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现状的基础上,就今后的立法、司法等方面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通过对国际商事仲裁和中国仲裁在司法监督上的差别来深入分析中国仲裁制度双轨制,而这种双轨制会影响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通过对其弊端进行分析,从而寻求中国仲裁制度的完善方案.
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深入,欧盟的民事司法合作也发生着变化.《阿姆斯特丹条约》到《里斯本条约》的发展,欧盟民事司法合作的实施以及在这一过程中的立法成果,都反映出了欧盟民事司法合作的发展态势.在法律基础方面,欧盟民事司法合作朝着规范化、趋同化与扩张化的方向迈进;在法律渊源方面,欧盟民事司法合作从国际条约转变为欧盟立法,呈现出共同体化的态势;在工作重点上,欧盟民事司法合作逐渐由国际民事程序法向冲突法领域转移
欧盟人员跨境流动性趋势的发展使得家庭法的国际化趋向日益增强,婚姻领域冲突规则与管辖权规则的相容性问题也日趋重要.在此背景下,欧盟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0日通过的《实行离婚和司法别居的法律适用领域加强合作的条例》(《罗马Ⅲ》)正是对现实需求的积极回应.《罗马Ⅲ》通过对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及属人法原则的综合运用,基本构建了一个兼顾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并反映婚姻实体法价值取向的关于离婚和司法别居之
欧盟集体救济的立法探索,体现了消费者保护的私力执行在具有公共治理传统的欧洲的发展,以及欧盟委员会、欧盟议会、欧盟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等谨慎而坚定的工作进程.欧盟最初着眼于消费者群体性诉讼,从较为成熟的反垄断执法领域获取经验,在发现设计统一强制性指令难度较大之后,转而发布原则性规定.在此过程中,公共咨询研究和建议实施效果评估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目前工作仍在进行,探索发布具强制约束力文件的可能性,来构建
随着人工生殖技术愈发成熟,全球不孕不育率逐步上升,许多不孕不育或存在其他困难的夫妇选择了代孕,而出于法律、技术、经济等多重因素的考虑,他们越来越多地转向了国际代孕.这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大量代孕儿国籍、谁对代孕儿享有亲权、谁有义务抚养代孕儿等问题,给国际私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2011年3月11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简称海牙会议)常设事务局起草并向海牙会议成员国发布了11号初步文件,正式开启了聚焦国际
对于平行诉讼问题的解决,欧洲法院对《布鲁塞尔条例Ⅰ》规定的先系属优先原则之僵化解释,减损了协议管辖制度的价值,并促使“鱼雷诉讼”的产生.为矫正欧洲法院过于强调法律确定性的做法,发挥协议管辖制度在解决欧盟平行诉讼问题上的作用,理论和实务界提出了保障协议管辖制度的间接方法和直接方法.包括违反管辖协议的损害赔偿之诉在内的保障协议管辖制度之间接方法并不能妥善解决平行诉讼问题.《布鲁塞尔条例Ⅰ修订案》第31
日本《法律通则法》总结《法例》的不足,借鉴欧洲经验,于第11条、第12条分别规定了针对消费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特殊冲突规则.对消费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赋予消费者表达适用其惯常居所地强制性规定的主动权,立法新颖但保护效果有待考证.以否定列举的方式界定“被动消费者”,扩大了消费合同的范围,反映了对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利益平衡的重新调整.对劳动合同采用了最密切联系规则,以应对千差万别的个案.《法律通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