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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为针对性处置新的生活条件下大量出现的滥用职权行为,在分则第397条第1款中增加规定了同玩忽职守罪相并列的滥用职权罪;两罪规定在同一法条中,并共同适用一个相同幅度的法定刑。该条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于滥用职权罪是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的一个新罪名,两罪在司法适用中该如何区分,其各自的主观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特征有何区别?近年来一直存在较大分歧。本文论述了玩忽职守罪及滥用职权罪的立法沿革、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罪过形式界定上的分歧以及从犯罪模型上界定两罪罪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