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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生态农村建设已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理想模式和努力方向,然而与经济发展相伴而生的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生态农村建设进程中的障碍所在。究其原因,有关生态农村建设相关的生态法律法规的立法缺陷和制度缺位难辞其咎。文章在考察生态农村与生态法规的概念、意义、运行现状与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生态法可从立法、执法、守法3个层面上回应并贡献于生态农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