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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公,是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不满的主要体现,也是当前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就刑事诉讼活动而言,案件的量刑活动是司法不公现象存在的重点环节,主要表现为刑罚裁量活动,如对被告人是否被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多重刑罚以及判决宣告的刑罚执行方式等等行为,违背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学者和民众将这种现象表述为“量刑失衡”或“量刑不公”。与此相对应,“量刑均衡”命题逐渐引起了学者和民众讨论的兴趣。本文着重对量刑均衡命题进行辨析,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以及每个刑事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量刑均衡命题本质上是一个假命题,无法具有实践中的可行性。所能实现的只能是个案的罪刑均衡,而无法实现案件之间的量刑均衡。那么,如何看待实践中存在的“量刑失衡”现象呢?论者认为,实践中的“量刑失衡”现象主要是由于我国法官在量刑过程中的随意性较大。其随意性有时突破了法律的规定,但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我国量刑规范和量刑程序的缺陷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