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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莱斯将合作原则定义为交际中的普遍原则,语用方面的贡献使其被更多地认为是语言学家,其实他更多的研究在于哲学领域。始于逻辑,而终于未果的理性。事实上,格莱斯研究的一个动机在于说明语义意义(M-intended)和语用意义(not M-intended but implied)的差别。他的会话准则是理性交际中从语义意义推论到语用意义的合作。他试图通过对语言意义的分析来解决理性的问题,但是"问题未能得到解决或者解决不够彻底"。并且,格莱斯用这种普遍的推理分析(reasoning)来探究道德上的理性行为(reasoning)和理性(reasons)。他侧重分析理性、行为和自由之间的关系。他的研究可以分成两个阶段(尽管他自己并没有这样区分)。第一个阶段认为没有不参与任何联系的价值,因为任何事物只有和其目的(ends)及利益(beneficials)相联系时才有价值。所以这种还未被联系的价值如何被理解呢?格莱斯将其以亚里士多德的方式作出定义。为了回答为什么一个适当公认的判断(duly accredited judge)会在这种自由的理性采纳和对目的的追求中看到价值,在哪儿这种价值不会被归咎因为这种行为活动所产生的对其它目的的贡就格莱斯提出了关于具有常识的心理状态(commonsense psychology)的概念。通过描述这种心理状态的两个特征(自明的;包含一些原则来评价思想和行动),格莱斯非常似是而非地说明了这种不参与任何联系的价值的存在。第二阶段开始研究一个自由采纳者和目的追求者所信奉的一些原则,信奉这些原则才是有理性的。由理性(道德规范以外的)、自由和幸福组合而成的要求对所有人强加了大量的约束。格莱斯富有洞见、细致地讨论了这个话题,但是没能完全说明,他的很多观点错综复杂。然而这些都暗示了他的会话原则应该从价值和理性的角度入手来解读和研究(Lin,Y.2007;Chapman,2005)。通过研究格莱斯理论的整体结构,发现其在微观上提供了言语分析的具体可行的推导方式,有一个完整的从非言语世界到言语世界的系统,但其非言语世界只涉及到超验的理性,与交际系统的经验分析不匹配。由于格莱斯从经验的言语分析入手以期解决先验的理性问题,其理论中哲学立场的不一致导致问题解决的不彻底性。而哈贝马斯理论与其有共通之处,对二者进行了全面比较后,发现在理论内容方面,格莱斯侧重的是理性交际者在合作原则与相关准则的驱动下以交际对象为目标的交际活动中会话含义的推导;而哈贝马斯侧重的则是个体通过言语行为的有效性主张与三个世界建立联系的过程中交往资质的研究。各自理论背景都或多或少体现出理想主义、超验主义、康德主义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