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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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事诉讼法》经过第一次修改,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的具体操作程序而言,修改的内容涉及两个大的方面,一个方面是再审事由上的进一步细化,另一个方面是对再审案件的管辖权的进一步完善。本文将尝试对后者所发生的变化及其所蕴涵的法理作一分析,对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改进措施,希望有助于理解并进一步把握这一变化的精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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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毕拱辰润饰《泰西人身说概》、校订《斐录答汇》,并通过史料详细比对,讨论毕拱辰是否刊刻过《圆容较义》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毕拱辰在明末为系统中西文化交流史上的地位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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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以“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为例来加以说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涉及的小制度,共分三个部分,首先是对“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简单回顾和描述,其次是基于三大诉讼法的比较以及由此提出几点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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