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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经过第一次修改,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的具体操作程序而言,修改的内容涉及两个大的方面,一个方面是再审事由上的进一步细化,另一个方面是对再审案件的管辖权的进一步完善。本文将尝试对后者所发生的变化及其所蕴涵的法理作一分析,对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改进措施,希望有助于理解并进一步把握这一变化的精神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