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共同犯罪案中,实行行为人数的认定往往牵涉到能否成立共同犯罪,这对于后续庭审中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现笔者结合一例抢劫案,谈谈法医病理学分析对共同犯罪案中作案人数的认定.2013年8月1日凌晨6时20分许,被告人丁某、李某携带尖刀、胶带等作案工具,假借看房为由进入被害人夏某家中,由李某用手臂勒住夏某颈部,丁某一旁持刀威胁.在逼得财物后,丁某采用保鲜膜缠绕夏某头面部、手扼压颈部,李某帮忙压住脚,致夏某死亡.但至一审庭审时,丁某辩称其在帮忙控制夏某后就离开外出买烟,时间约四十分钟,回来后与李随即离开并未参与抢劫夏某,也不知其已死亡.通过对被害人致死方式、现场勘验、案情调查结果等分析认为本案的作案人数符合2人或以上人数作案,共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