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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彭宇案为例,其判决结果引来了人们的反感,说明了在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中虽然离不开法官的自由心证,但自由心证不能代替举证责任。尤其是依据常理或情理基础上的推定,必须纳入到推定的规范体系中来,否则,法官费心费时所作出的推定,不仅有悖于推定本身的法理,也与本然的常理渐行渐远,还给社会心理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在弄清证明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的基础上,要从立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等多角度进行相应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