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外BIT在港澳特区的适用--以澳门“世能案”和香港“谢叶深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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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7年的香港居民谢业深诉秘鲁政府投资仲裁案中,ICSID仲裁庭裁定1994年《中国-秘鲁BIT》适用于该案,曾引发各界对中外BITs能否适用于香港地区的热烈讨论.2015年,新加坡高等法院在另一起涉及中国澳门地区投资者的仲裁案件中裁定1993年《中国-老挝BIT》不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上述两案仲裁庭的裁决虽然有不同理由作为基础,但其最终结论的迥异表明,中外BIT能否适用于港澳地区问题仍悬而未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1)港澳地区的国内、国际法律地位本身具有复杂性;(2)《基本法》作为国内法层面的单边规定无法对抗BIT中的双方合意;(3)中外BITs措辞用语存在不足;(4)谢叶深案仲裁庭有扩大解释之嫌;(5)澳门世能案中的双边解决模式存在不足.在中外BITs是否适用于港澳特区的问题上,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应通过双边协商途径实现与《基本法》规定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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