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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所规定的无权占有制度,其法律的适用,涉及该项制度若干相关制度的关系辨析问题。在无权占有与不当得利的关系上,无权占有的返还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其以占有人并未“取得”占有物为前提;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其则以得利人“取得”相关权利或者利益为前提。在我国民法上,不当得利的典型例证应为消耗物占有与添附取得,“给付不当得利”的概念在我国民法中不能成立。在无权占有与无因管理的关系上,“为他人利益”而占有他人之物,应适用无因管理制度,而不应适用无权占有制度。《物权法》上的拾得遗失物制度,则是上述两个方面关系在一个具体法律制度中的集中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