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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市场退出环节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融合型关系出发,破产法制中这两种权力的关系所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破产、上市公司破产和公用企业等的破产。我国破产法制中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表现为某些行政权前置于司法权、某些行政权配合司法权行使、某些行政权参与司法权行使以及某些行政权和司法权关系尚待明确。根据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一般原则,结合破产法制的具体要求,应当把司法权统一行使作为处理破产法制中根本性行政权和司法权关系的准则,把配合和融合作为其中一般性行政权和司法权关系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