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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定向搜索及聚合技术在智能个人终端的应用,不仅让视频分享网站逐渐打破各自资源垄断的壁垒进而可以提供全网搜索、播放服务,也让原本提供视频分享功能的视频分享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迅速发展起来。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监管与技术规制,视频分享网站正在逐渐成为侵犯其他网站著作权保护的重灾区,尤其是视频分享网站发展至今,已经不仅仅满足于向公众提供播放、下载自身垄断版权的视频作品的服务,还通过设置搜索链接的方式来接受用户发出的请求信号从而提供全网搜索、定位及播放服务,这一过程如果不是基于正当合法的搜索链接来完成,就会侵犯被链接的原始视频分享网站的著作权(尤其是网络信息传播权),给被链接的原始视频网站带来不可估量的商业损失。本文在网络链接技术进行分类分析的基础上对视频分享网站进行概念界定,将视频分享网站分为基于合法搜索链接技术的主流视频分享网站和设置“盗链”从而窃取被链接原始网站资源的聚合视频分享网站。基于合法搜索链接技术的视频分享网站在接收到用户发出的资源请求信号时直接跳转到原始界面,并不会对原网址内容进行编辑与修改,充分尊重原创与保护著作权。而基于“盗链”或者深度链接技术的聚合视频分享网站则会窃取被链接原始网站的视频资源,通过拦截原始网站的视频播放量与访问人数量,从而影响原始网站的经济收益,并侵犯了原始网站的视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这种具有聚合性质的视频分享网站在归责原则与免责承担方面,都与传统的主流视频分享网站有着极大的不同。目前,我国学界与司法界对于认定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一直存在着不同观点,一种是技术无罪论,认为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提供的只是技术支持,而技术作为客观存在不具有主观意识,因此不具备主观或者过失,不构成侵权。这种观点显然不合理。另一种观点认为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在主观上“明知”自身的盗链行为会侵犯被链接的原始网站的合法权益仍“故意”为之,达到双重恶意的标准,因此构成侵权。这种观点认为视频分享网站只要提供链接技术,达到“提供”行为的认定标准,就可以认定为网络内容提供者,并且视频分享网站构成侵权要达到双重恶意的标准,同时也会影响到举证责任的分配。在避风港制度下的免责承担要求不同类型的视频分享网站要尽到与其收益相对应程度的合理审查或者注意义务,同时由于聚合视频分享网站集纳了全网视频资源,视频资源相较于主流视频分享网站更加丰富,应该被法律要求承担更加严格的事前审查义务与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厘清聚合视频分享网站与传统的主流视频分享网站在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分配上的不同后,也会发现两者在认定侵权责任时,在构成要件方面呈现出清晰的差异。目前,我国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相关理论研究通常将主流视频分享网站定义为网络内容的提供者,而聚合视频分享网站只有在满足特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情形下才会被认定为网络内容提供者。在侵权行为的具体认定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几种“提供行为”的概念笼统单一,过于落后,仅采用了服务器适用标准,这是无法满足现实情况的。笔者认为,对于目前较为流行的认定侵权责任的几种主要标准,即服务器适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与实质替代标准中,采用实质呈现标准更能满足实际需求,即只要设置链接的行为导致被链接的原始网站的作品著作权受到侵犯,在不曲解立法者立法目的与其基本文义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扩大解释,从而帮助法官在具体实践中合理认定视频分享网站是否需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何种侵权责任及是否可以根据避风港制度适用免责承担。同时,对于聚合视频分享网站的侵权行为是直接侵权还间接侵权的认定上,应该采用更加严苛的适用标准,即只要满足直接侵权的某一条件时,就不再认定为间接侵权。在间接侵权中,视频分享网站仅作为信息交流的第三方来提供网络服务,既不是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作出者,也不是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并对直接侵权人具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在具体实践中,间接侵权责任往往难以界定,视频分享网站在传播被控侵权的视频作品后如果不能有效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那么应该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由此可见,视频分享网站为了避免间接侵权责任的承担应该尽到何种注意义务,以及在满足何种程度“通知-删除”的情况下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都是应当予以深刻认识的问题。通过审视我国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可以发现我国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司法认定与归责标准上面临着法律制度不完善、司法实践标准不统一、技术发展过快而各大法院缺少相关甄别技术与人员,缺少技术性规范导致认定侵权行为的难度过大,同时金钱赔偿制度与惩戒制度不够完善等现状,对此需要针对性提出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与行业自律制度,统一合理的司法侵权责任认定标准,同时推进合法深度链接技术的加快普及等可以更好地保护视频作品的著作权的具体建议,以便切实保证视频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从而更好地维持著作权人、视频分享网站与互联网用户之间的平衡,最终达到保护视频分享网站这一产业的合理良性发展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