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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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既是私法的基本功能,也是公法的重要使命。在公法体系中,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均以其特有的机制和方式发挥着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作用,但行政程序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无疑是最为直接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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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既是私法的基本功能,也是公法的重要使命。在公法体系中,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均以其特有的机制和方式发挥着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作用,但行政程序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无疑是最为直接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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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一方面是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者,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公民财产权的侵害者。本文从公安机关的角色定位出发,论述了公安机关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方式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过去的30年,中国的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经历了沧桑巨变。在这一巨变之中,一个重大的特征就是,这些改革几乎都是围绕着确立和保护私有财产权来展开的。如今改革已是而立之年,我们的法律改革也到了一个需要战略思考的关口。如何将30年的改革成果法律化,如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管理体制,是当下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深刻命题。而根本的方向就在于,坚持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推进法治政府,完善财产权保护,为
物权法总体上可以归入私法的范畴,但是在现代社会公法私法相互交融的趋势不断加剧的形势下,物权法确立的规范并不完全限于私法领域,也涉及了诸多行政法领域的重大问题。然而,物权法历经八次审议,几乎没有行政法学者深入持久地参与立法过程。这种现象表面上看是与行政法学界对物权立法的意义认识不够有关,实则反映了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法学界采取的研究方法、理论模式和观察视角都存在局限的事实。
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不仅需要宪法的确认和规范,更需要行政法的保障。作为公权力的行政权由于其所具有的广泛性、直接性、单方面性、强制性等特征,成为公民财产权最大的侵害源。假借公共利益、违法作为、怠于行政、滥用职权是其侵害公民财产权的重要表现形式。我国2004年的修宪已经在三个层面上确认并保障公民的财产权。但是由于宪法规定本身的不完善,以及观念和认识上的不正确,导致我国现行行政法在保护公民财产
本文通过分析传统行政法治下的政府在“卡拉OK版权费风波”中对著作财产权保护的实际作用,揭示传统行政法观念下的行政法治已不能适应当今财产权保护对现代行政的新要求。需要从功能主义视角对行政法进行重新定位:行政法应以公众福祉的“帕雷托改进”为价值原点,保证公共行政的高效运行;在因财产权而起的利益冲突中,行政法构建的基础性机制应保证政府仅处于市场机制补足者的地位。
财产权利是一个内容宽泛的法律概念,既有宪法财产权,又有部门法上的财产权;既有私法财产权,又有公法财产权。宪法财产权观念基本蕴含了三重关系结构:公民财产权与国家权力关系、公民财产权与公共福利关系、公民财产权之间的关系。宪法中有关国家权力相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义务性规定,有赖行政法具体实施,行政法上的公民财产权制度对于宪法财产权的实现、对于公法财产权体系的完善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全面财产权观念对于建设法
私有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自我保全的一切权利之基础,对每个公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对于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最大的侵害往往来自于行政机关。因此,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私有财产权的发展趋势及对行政法的影响,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现状,及完善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三方面来论述这一问题。
在我国,一些特定物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流通会受到行政法上的限制。尽管一般认力行政法限制物自由流通制度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国家所有权或弱势权利人的利益,但我国法学界对该制度尚未有系统和深入的论证。本文采用法律经济学分析政府监管制度的理论框架,对行政法限制物自由流通制度进行较为系统的理论分析和论证。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对我国农村宅基地上建房的限制流转制度进行详细分析,认为该制度无法真正维护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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