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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把自然人流动作为服务贸易的一种提供方式,并在其《附件》中,又对此做出了进一步却又十分简单的规定。但由于指导思想存在根本偏差,没有对流出国的权利作出规定,加上词义含糊、条款冲突。在合理的时期达成新《自然人流动协议》是必要的。新《协议》的主要内容应该包含纳入以就业为基础的自然人流动,更高透明度,切实保证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