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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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益的法律保护在立法和司法中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兼顾理论基础、立法论和解释论,综合运用价值分析、技术分析与比较分析,在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法律环境和基本国情,对现行侵权法一般条款上关于民事法益的内容,进行符合立法目的和司法实践的解读,并提出了民事法益与权利区分保护的侵权法司法解释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五章。引言部分介绍了选题的理由及意义、研究的现状和趋势,以及研究思路和内容方法。面对司法中日渐增多的非典型侵权案件和法官找法难之间的矛盾,权利理论难以对一些新兴利益加以解释和保护,本文在占私法主导地位的权利思路之外,研究对利益保护的其他可能,探讨民事法益的法理和法律保护问题。通过研究法益类型、阐释法益保护的必要性、对比国内外法益保护方式,提出本文的关注重点是对权利和民事法益进行区别保护,限制法益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程度,避免不合理地加重行为人的责任,对侵权法关于法益保护的兜底条款进行思考完善,提出民事法益保护的正确路径。第一章概述民事法益的基本原理。利益在法学中具有核心地位,除了法定实体权利外,还存在应受法律保护的其他利益。本文采民事法益的狭义说,认为民事法益是权利体系外应受民法保护的利益,权利存在于动态与静态双重法律关系中,而某些民事法益,例如纯粹经济损失,只存在于动态法律关系中,与结果主义上的损害概念相对应。与侵权法上的实体权利相比,民事法益呈现出“次权利”形态,缺乏权利外观,不具有社会典型公开性,体系零散难辨。考察民事法益与债之产生依据的关系,认为民事法益独立于债权之外。第二章归纳民事法益的类型。按照是否上升为权利、民事法益主体是否存在、不同法益载体形式,以及不同专属性质等标准,对民事法益进行不同分类。重点研究了不同专属性质下的法益分类,即人身型、财产型、混合型民事法益。人身型民事法益包括人格法益、身份法益,人格法益比具体人格权抽象概括,是具体人格权之外的一种应受法律保护利益,传统人身权制度中的一般人格权一直被视同权利,但其具有不确定性、生长性,不具有对世性,应当归为人格法益。身份法益产生于特定的亲属关系,实践中争议较少,除配偶权、亲权、亲属权保护的身份利益外,其他身份利益也大量存在并应予保护。死者人格法益、死亡胎儿法益从实质上看,归属于死者和死亡胎儿亲属,也归类为身份法益。财产型民事法益包括物法益、债法益、经营性法益。物法益中,占有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本文认为从成因、性质到效力,占有都不具有一般物权特征,应归为法益。买受人期待利益是买受人对物占有条件下的一种不具完整所有权权能的法益,虚拟物之性质在物权法上没有得到定性,应当界定为法益。债法益中,自然债和纯粹经济损失的本质并非权利而是法益。经营性法益包括营业权、特许经营法益,前者是一种正当竞争性法益,后者是因独有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获得排他、独占等经营资格的法益。混合型民事法益包括知识产权法益、商品化权和可出生胎儿法益,三者在民法上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第三章提出民事法益保护的必要性。民法是一种不完备立法,由于社会生活具有动态性、开放性,立法者的理性有限,立法活动相对僵化滞后,成文法不能覆盖司法案例的方方面面,法律对某些应当得到保护的利益必有遗漏。民法保护的实体权利相对固定封闭,民事权利体系与利益的生长间存在着矛盾,实然权利与应然权利不能划等号,权利体系不能囊括应当保护的所有利益。因此有必要打破权利体系的边界创造法益的生长空间,对局限性的成文法和定型化的权利体系进行理性矫正,对民事法益进行保护。第四章研究民事法益保护的形式及范围。对于民事法益和权利,法律上存在不区分保护和区分保护两种形式。不区分权利和法益的保护方式有三种,即合同法上的权益平等保护,英美法上的权益不区分保护,以及以《法国民法典》侵权法一般条款为代表的权益概括保护。在不区分保护形式下,法益的保护依合意、先例或裁量,克服了成文法对民事法益保护不足的先天缺陷。然而,民事法益毕竟是一种“次权利”,如果将法益与权利置于同等保护地位,相当于将侵害权利的构成要件加负于法益之上,民事法益虽然得到了更充分的保护,但必然会导致加害人负担过重,侵权责任过度扩张,社会管理成本提高。侵权法一般条款中关于权益同等保护的这一规定,会导致司法审判的混乱,使民事法益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程度缺乏统一标准。反过来,法官通过在个案中的利益衡量,对权利实施高于法益的救济,实际上是对权益同等保护规定的放弃,这样就使得这一规定形同虚设。本文认为,应当在侵权法上采取权利和法益的区分保护模式,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通过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背俗两个前提条件,将法益与权利的保护加以区别,提高法益的保护门槛。本文从法益保护的角度,展开对保护性法律的内容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的讨论,认为公法强制性规范不宜作为法益的保护依据,习惯法可以援引为保护他人的法律,故意违背善良风俗造成的民事法益损害,也应得到民法救济。民事法益的保护应有限度,以一般人格权、纯粹经济损失、死者人格法益为例,分析论证了人身法益、财产法益的保护限度,以及民事法益保护的时间限度。第五章围绕民事法益保护,提出对我国侵权法的调整建议。《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填补损害、实现救济,但立法是一种利益权衡和整合的结果,填补损害不能以过分限制行为自由为代价,也要避免因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设置不当而打开诉讼闸口。本文主张建立一套民事法益的弱保护制度,采取一般条款保护+具体类型列举+司法保护的模式,对权利和法益进行区分保护,并提出相关司法建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826条的立法设计较好地解决了不同层次的利益保护问题,应作为我国侵权法一般条款调整的借鉴。本文认为,在侵权法一般条款中,应以行为的违法性或故意背俗作为侵害民事法益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除非有法律的专门规定,加害人不应承担侵害民事法益的推定过错或无过错责任,公平分担责任也不适用于民事法益。本文在前述法益类型化的基础上,提出侵权法中应当保护的民事法益类型,作为抽象的一般条款之补充。在民事法益的司法保护上,本文提出法官应行使自由裁量权,运用利益衡量、漏洞填补、法律解释、法律类推、法律续造等方法,对民法尚未规范的利益进行合理甄别,并根据调整后的侵权法一般条款之规定,对受损的民事法益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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