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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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在行政和司法过程中的不同表现区别开来进行剖析,是澄清思想混淆的必要前提,也是明晰改革思路的内在要求。司法过程中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及其与民事诉讼规则的冲突,是研究者关注的重点,也是质疑和争议集中的地方。这一制度的调整与适应,要立足于制度供给的现状,以统一的医事鉴定制度吸收和扩大原有人才和制度资源的功效,改革鉴定制度的工作方式,促进鉴定程序与民事司法举证和庭审规则相协调、一致。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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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郑州 45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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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在行政和司法过程中的不同表现区别开来进行剖析,是澄清思想混淆的必要前提,也是明晰改革思路的内在要求。司法过程中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及其与民事诉讼规则的冲突,是研究者关注的重点,也是质疑和争议集中的地方。这一制度的调整与适应,要立足于制度供给的现状,以统一的医事鉴定制度吸收和扩大原有人才和制度资源的功效,改革鉴定制度的工作方式,促进鉴定程序与民事司法举证和庭审规则相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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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WHO和国内外统计报道的医疗过错死亡人数超过其他公共伤害之和,以及医源性伤害的概念和分类混乱的现状,各国间甚至同一国家不同地区和部门的统计资料缺乏可比性,已严重地影响了国民素质和社会经济发展,妨碍了医源性伤害的预防。依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本文重新定义和分类了医源性伤害,建议统一医疗损害类似和模糊的概念,并以医源性伤害替代现行的公共伤害监控目录中医疗事故,纳入WHO和国家伤害
医患诊疗关系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理论和实务将其定位为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这种认识导致了普遍的社会认识错误。尤其是将医患各自的利益追求使得医患纠纷频繁发生并造成“医闹”乱象。实际上,医患诊疗关系属于复合型的社会服务关系,各方关注的价值是诊疗目标——救死扶伤、解除疾患与异常,这需要在认同医疗目标的个体特异性、医疗科技的有限性和医疗风险客观性的前提下,通过完善制度提升对医疗社会性、强制性、永久性的认识
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医惠矛盾激化,构成和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新类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标志着法制化社会的形成,标志着社会的文明进步。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对于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化解医患矛盾。建设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听证制度的建立是使鉴定人充分获得全面、真实信息,保证当事人能够参与、监督鉴定过程,提高司法鉴定的透明度与社会公信力。听证会为鉴定人、医方与患方三者提供的一次见面和沟通
根据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2007-2011年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总结归纳医疗纠纷产生的常见原因,相应地提出了若干对策:结合该中心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处理方式总结归纳和比较法医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优缺点、为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合理处理医疗纠纷及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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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在解决医疗纠纷中所起的作用日益增大,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也愈采愈备受推崇。本文首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本质属性进行分析,其次详细论述了其审查方式,最后探讨了目前我国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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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其中第七章关于“医疗损害责任”部分的解读与实践,在社会上,特别是医疗系统内部引起极大反响,就一例医疗纠纷的诉讼,对攻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进行分析,与同道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