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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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是“零门槛”的信息传播媒体,具有即时传播、急速传播、互动传播的特性.与传统舆论监督相比,在监督对象的选择上具有较强的迁移性,在信息内容的真伪上具有先天的矛盾性,在评价标准的确立上具有较强的多元性,在评价意见的表达上具有较大的失控风险.微博舆论介入对司法的监督,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了很大挑战,主要表现为:微博舆论监督的先发性、主动性与司法的滞后性、被动性存在矛盾;微博舆论监督的随意性与司法的权威性存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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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为法学会,清华大学,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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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是“零门槛”的信息传播媒体,具有即时传播、急速传播、互动传播的特性.与传统舆论监督相比,在监督对象的选择上具有较强的迁移性,在信息内容的真伪上具有先天的矛盾性,在评价标准的确立上具有较强的多元性,在评价意见的表达上具有较大的失控风险.微博舆论介入对司法的监督,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了很大挑战,主要表现为:微博舆论监督的先发性、主动性与司法的滞后性、被动性存在矛盾;微博舆论监督的随意性与司法的权威性存在矛盾;微博舆论监督的感性评价与司法的理性评价存在矛盾.但是与此同时,微博舆论监督对司法公信力而言也是很大的机遇,微博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对司法理念的反思,树立与国民法律素质相适应的司法理念;有利于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增进司法机关、法官与国民之间的司法互信;有利于推进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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