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所谓运动员产权的实质就是公有主体和私有主体围绕或通过运动职业技能而形成的权利关系。所有制是指人们对财产的排他占有的现象关系,而所有权则是这种排他占有关系的法权表现。运动天赋是与生俱来的一种突然资源,它并不依赖于法律的赋予,而是先于"所有"的"占有"。如果国家投入货币资本,运动员投入人力资本共同生产运动职业技能,除收回垫付资本实现已经占有财产的继续占有外,资本所有者还要占有增值的结果,从而出现扩大的占有,不能把公有曲解为一个主体所有。竞技体育市场化改革中,如果用国有来反驳这一点是可笑的,因为公有一方面必须体现为"共同占有",另一方面公有又必须表现为具体人"个人占有"。现实中决定产权结构的具体人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理性于高尚,而这恰恰是需要最终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