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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我国日益严峻的高等院校校园安全问题,论证了建立我国高等院校校园警察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借鉴国外校园警察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尽快制定我国的《校园安全法》,借鉴美国高校安全管理体制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校园警察制度应当规定公安机关在高校派驻派出所,行政归属高校领导,业务归当地公安机关指导,逐步实现高校公共安全管理社会化。在《校园安全法》中,应当把校园警察的性质定位于人民警察的一个新的警种,同地方警察一样,必须通过正式的公务员考试选拔,享有正式警察编制,授予警衔,穿着警察服装,佩带警徽标记,并能持枪及佩带各种执法用的警械,在校园内行使执法权。他们享有同地方警察机构相同的权力,拥有法律所赋予的侦查、传讯、逮捕、搜查、处罚乃至于必要的人身强制权等,此外还拥有监督指导公共安全防范工作的职责。我国校园警察录用程序及条件应该与当地治安警察一致。首先,校园警察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在本科以上;其次,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才能上岗;必须按照正式警察规定定期到制定警察培训中心进行业务提高,成绩不合格者予以解聘。同时,应当为校园警察任职、升迁、退休提供较高的待遇,从而为校园警察提供经济和制度上的保障。除了一般的刑事执法任务以外,校园警察还应当承担起下列职责:易衍生学生不良行为场所的调查;学生参加不良帮派组织的调查;学校访视联系;寄居校外学生安全访查;校园周边环境安全调查;调查易生危害校园安全治安顾虑人口;校园安全环境检测评估;少年偏差行为通知:进行校园毒品与暴力案件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