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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征用制度历来重行政规范而轻民事规范,立法对土地征用中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未予必要的重视。本文从民事角度,分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诸要素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处理,提出:扩大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土地征用的客体应包括土地所有权的外的土地他项权利。对禁止征收的客体进行了具体分析;对土地征用的范围提出了限制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