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外伤性视网膜脱离的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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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患者生前患有子宫角妊娠,由于甲、乙二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误诊、误治医疗过错行为,并发子宫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其本身疾病属于根本原因。甲、乙医院误诊、误治医疗过错行为属于中介原因、失血性休克属于直接原因。丙医院虽然存在误诊医疗过错行为,但和患者的死亡无关。另外,根据机会丧失理论,张四平等认为机会丧失医疗损害是指医疗过错行为导致了治疗机会的丧失,并造成了人身损害后果。机会丧失的医疗过错是损
本文介绍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弊端,为转变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混乱局面,笔者认为,应实行“三鉴终鉴制”。即在同一审级对同一委托事项,最多只能作三次司法鉴定。为限制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应撤销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对社会鉴定机构应从严管理,进行案件委托限制,鉴定次数限制。
DNA鉴定意见的"同一认定"概率虽然无限接近100%,但仍然在采样、实验、分析等环节可能受到人为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出现谬误.所以在应用DNA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时要进行必要的审查.笔者认为应从DNA鉴定证据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三方面进行审查。DNA证据要发挥其效应,必须加强审查,确保在收集提取DNA证据的手段和程序、证据的主体以及形式等方面都复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本文介绍了某起医疗纠纷的尸检报告,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内容,以及法院判决。并对医疗行为,尸体解剖结果,司法鉴定和重复鉴定进行了评价,认为司法鉴定采信证据过程中应结合临床资料。
本文介绍死者体表及各器官未检见致死性损伤和机械性窒息死亡征象,其各主要器官未检见致死性器官疾病的病理形态学改变;其胃内容物中检出鼠药毒鼠强成分,其各主要器官淤血、水肿,肺广泛性出血,肝细胞弥漫性变性等病理形态学改变,结合案情资料综合资料,认为死者符合因鼠药毒鼠强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在TETS的鉴定中,法医工作者必须注意:1)个别案例在脑干可见多发性小灶性出血,在案情不明及缺乏毒物化
本文介绍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针对手功能鉴定条文发生的变化,以及手缺失,手功能丧失的量化鉴定实践。由于手功能丧失或由神经功能缺失造成,或由肌键、疤痕挛缩造成。对于神经功能缺失,其运动功能是全有或全无型,鉴定时要对照重要失神经后典型手型来比对被鉴定人是否有故意夸大受伤范围嫌疑;而对于肌健、疤痕挛缩型功能丧失,主要是关节活动度的减小,要依照正常关节活动度,参照对侧手来认定功能丧失程度,要在相邻关
案发时间在2014年1月1日以前,2014年1月1日以后才委托的案件,在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时,对于标准的适用仍存在较多问题.笔者收集本中心此类案例共89例,重点讨论新旧《损伤标准》的适用及原因、对鉴定结论的影响、重新鉴定的理由.
本文介绍了重叠刺伤的特点,形成条件和机制,指出对重叠刺创的法医学分析是推断刺器特征的依据,是重建现场的关键细节。在检验重叠刺创时,应了解案情,着重细节,结合现场环境、痕迹等诸多因素,模拟实验各类损伤器具运行轨道及程度,探究创道的特殊形态,重现嫌疑人持械与受害人体位改变过程;检验中要与典型刺创,特别与变形刺创相鉴别,与重合刺创相区别。对于刺入胸腹腔深部组织的刺创尤其引起注意,仔细研究脏器及组织损伤位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公告实施已经半年多了,总结这一段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结合心得,现就《标准》中阴囊皮肤创口或瘢痕长度测量,肢体皮肤创口或瘢痕长度测量,异物存留等条款中存在不足及改善建议进行了探讨。
在法医临床实践中,部分损伤尤其是软组织损伤的认定需损伤前后的影像学资料对比,以明确该损伤与某次外伤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MRI在该类案件的鉴定中起很大作用,但由于其成像原理复杂,影响因素较多,特别是受到部分人为因素的影响,对某些疑难损伤的对比认定需谨慎对待。鉴于在工作中所遇上述案例,笔者建议在遇到需要复查MRI以明确新旧损伤的相关案件时,可要求被鉴定人前往首次拍摄MR工的医院进行复查,减少MRI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