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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和探讨了新的治疗机理对于制药用途创造性的影响。对于已知药物用于治疗已知疾病,即使发明人发现了新的治疗机理或者改变了人们对于原有机理的认识,此时由于该化合物对于该疾病的制药用途已经属于公共领域的技术,申请人对于新机理的发现不能使得不具备创造性的制药用途具备创造性。对于发现的新的治疗机理,建议积极探寻新的治疗机理与其他疾病之间的关系,来拓展该已知药物的新的制药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