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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虽然全面规定了新的赔偿规则,但由于作为实体法的《侵权责任法》,并未对与之相应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作出程序性规定,使得医疗损害鉴定是否定性为司法鉴定?鉴定的主体到底是医学会还是中立的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实行“二元化”还是“一元化”的鉴定模式更适合中国国情等问题尚存在诸多争议,从而导致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理缺乏科学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乱像。故建议医疗损害鉴定应实行特别许可准入制度,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监督下,把医学会专家库的一部分临床医学专家从医学会分离出来,同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专业的法医学专家等进行资源整合,共同建立一支中立的、具有权威的“一元化”医疗损害鉴定专家队伍,共同承担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任务。这更符合我国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