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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诬告的盛行,意味着判词结构必定存在着“一张判词,两项判决”的现象。通过一系列复杂的案件制作术,民事案件实际上被隐藏在刑事案件或贪腐案件之中;而在皇帝的批复中,针对民事案件的判决,总是以“余依拟”的形式表示同意,实际上默许了援引地方习惯进行判决的有效性。为此,论者应该结合不同文类的史料,不仅要从诉讼技巧,还要从功能的角度去理解诬告现象。同时,“情理”与“法”并非对立关系,其实属于并列关系,它们分别指代判词结构的三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