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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虽有长期的审判实践,其存在也有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但其弊端甚为明显。本文坚持以现代司法理念为视角,彰显中立、公正、高效、独立等价值取向在探究其理论之偏差,立法之纰漏,实务之不当后,提出了明确发回重审的理由、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取消内部指导函、不得加重当事人的负担以及建立发回重审与指定转移管辖并存的制度等意见,并对其可行性进行了充分地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