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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2005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均下文规定所属鉴定机构不得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并单独编制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司法鉴定管理的业务范围,仅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部分新型鉴定业务只有严格履行的法律程序后才可以纳人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本文还结合实际情况阐述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中负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关人员和财力非常有限,应严格限制在某些新型鉴定业务,不应范围过宽,集中精力管理《决定》明确的鉴定业务的各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