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面对环境资源的全球性危机,刑法规范作为社会的最后防控手段发挥着其积极的作用。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在经历1979 年的确立、1997 年的修订以及多次刑法修正案的修正之后,在立法理念上已经开始转向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对环境保护的力度逐步加强,罪名体系也日臻完善。但是,不难看出的是,我国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理念需要作进一步的转向,也需要对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增设危险犯,并对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刑罚结构作进一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