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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符号的正当性使用为非商标性使用,如果市场主体使用了与他人商标符号相同或者相似的产品系列名称,对于该正当性使用的抗辩应当独立于混淆可能性。在判定该使用是否为商标符号的正当性使用时,应当在结合具体案件分析的同时,综合其客观使用形式(非商标性使用)、是否标示自己的商标、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产品系列名称是否为非臆造性词汇以及商标知名度等加以考量。对于商标符号的正当性使用需要在立法上完善相关法规,同时制定关于商品命名的统一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