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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当前学校体育运动开展如火如荼,教育行政部门寄希望于运动价值的发挥,提高学生身体素质,为竞技体育提供人才支撑。然而,体育运动与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相生相伴,在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处理中,社会对校方要求往往过于苛刻。一些人认为,学校开门办学,就应当保证学生绝对不发生任何人身伤害事故,如果出了问题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在此情形下,学校体育运动开展面临巨大挑战:作为体育活动的组织方,校方一方面要按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开展有质量的体育活动,另一方面又要维护体育活动中的安全。伴随着学生伤害事故和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学校体育运动开展的积极性备受打击,再加之学校体育工作评价实行"体育安全问题一票否决制",一些学校在执行学校体育政策过程中开始采取消极策略,学校体育运动开展困境显现。为了走出上述困境,学界针对该问题集中开展了大量研究。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体育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出发,重点探讨了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的校方责任:学校法律责任、学校责任的认定、学校责任的归结、学校责任的承担、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等。上述研究有效保障了体育运动中的学生权益,为合理解决学生体育伤害纠纷提供了理论支撑,但仍有提升空间:第1,注重学生体育伤害纠纷中校方责任的合法性研究,缺乏校方责任的合理性研究;第2,重视对学生权益保障的研究,缺乏对校方权益维护的关注;第3,现有研究不能有效回应上述现实困境。本研究的目的是:理论上,充实校方维权的理论体系,为校方维权构建学术话语;实践上,旨在保障学生权益基础上,关注校方权益维护。另外,提高公众依法理性解决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意识,推动学校体育伤害纠纷公正、合理解决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保障学校体育政策高效执行及学校体育运动健康、有序开展。研究方法:(1)文献资料法。通过搜集、查阅与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相关期刊论文、博硕论文、专著等文献资料,对其进行综合分析与整合。(2)专家访谈法。对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访谈、咨询,听取宝贵观点和意见,为本研究把控方向。(3)案例分析法。通过判例分析能够了解司法部门对校方责任追究的现状及维权困境,厘清校方责任追究的限度。研究结果:(1)校方责任追究的特点体现在,责任归结上突显"过错责任原则兼顾公平责任原则"归责体系,责任认定上呈现二元化格局。我国仍坚持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本文认为有其深层原因:我国保险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及其运作机制还不健全,无法给予受害学生充分救济,让受害学生及其监护人独自承担损失显然负担过重,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能够弥补受害学生损失,维护和谐校园秩序。审言之,让校方分担部分损失,表面上是填补受害学生损失之需,实际上是弥补我国学生体育伤害救济渠道不畅之无奈之举。(2)当前校方责任追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结构上校方权利与责任失衡,司法过程中注重有无责任考量、缺乏责任大小标定,超限度保障学生权益、忽视学校权益维护,司法效果差。研究结论是:(1)应该合理借鉴域外经验。第1,注重校生权益的平衡保护。归责而言,在国外仅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归责原则,排除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校生权益平衡保护的基点,对学生权益是一种保障,对校方也是一种保护,这也是它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原因,应坚持适用;而排除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是因为,让无过错的校方分担损失,使校方承担更大的经济压力,不利于其教育功能的发挥,应谨慎适用;第2,拓展学生体育伤害救济渠道。校方存在过错时,适用自甘风险进行抗辩,亦或通过豁免立法、替代责任减免校方经济压力。无过错情况下,校方无需承担责任。受害学生的损失通过侵权责任法、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等多元救济体系进行救济。(2)厘清相关法理基础上,平衡责任追究与校方权益维护的关系。在司法实务中,平衡两者关系,匡扶正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应重点关注校方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情况;应着重考虑体育运动特殊性,及校方风险控制能力;合理适用归责原则。(3)学校与学生之间并非监护关系,体育活动期间不可能要求学校对每一位学校提供贴身管理,因此,应该对校方行为适度宽容,有限度地追究校方责任。实践中,应结合校方责任的内涵,从有无责任和责任大小两个纬度分别展开讨论。实践中,限于校方未尽"相当"安全保障义务情况下追究责任,限于追究与校方过错程度、致损原因力大小"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