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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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在一些大中城市,利用未成年人有组织地进行扒窃、抢夺等违法行为的案件时有发生,他们的背后经常会有一个或多个成年人在操纵。这种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应成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可是,对这一新兴的犯罪现象,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宽泛,实践中不容易把握,存在打击不力、社会效果不佳的情形。《刑法修正案(七)》针对这一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谈谈对此条款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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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次刑法的修订体现了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新罪名,文章从新罪名的构成看刑法介入的范围以及由新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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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第7条在刑法第253条后增加了一条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作为第253条之一。目前,无论学术界还是实践中,对于个人信息概念的界定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个人隐私、个人资料、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等名词纷见。分类标准也有区别,笔者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探讨个人信息的内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该项法律文件第7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标志着此前备受社会关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正式纳入刑法视野。然而,就在我们为公民权利的刑法保护范围扩大而欢呼雀跃的同时,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在相关非刑事法律和措施尚未配套的条件下,如何理解和适用刑法条文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
随着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应用普及,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信息社会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而且还承载着大众的人格利益,记录了个人生活的重要部分。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是个人隐私,是一种隐私利益。侵害个人信息实际就是侵害了权利人个人隐私的私人信息部分,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隐私。对于此类犯罪,笔者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过他人的同意而公开、披露或者收集、买卖他人的个人信息,致
在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认为“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但是在2009年2月28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并没有将人肉搜索犯罪化,取而代之的却是《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其对“出售、非法提供、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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