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全球范围内的公司治理运动,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进入成熟阶段。公司治理运动的焦点逐渐由宏观层面治理原则的制定转向微观实践,但我国该方面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尤其是针对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研究就更少。因此本文着眼于此,首先简要回顾了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形成本文分析的理论框架;其次结合调研数据对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应对措施。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全球范围内的公司治理运动,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进入成熟阶段。公司治理运动的焦点逐渐由宏观层面治理原则的制定转向微观实践,但我国该方面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尤其是针对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研究就更少。因此本文着眼于此,首先简要回顾了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形成本文分析的理论框架;其次结合调研数据对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应对措施。
其他文献
市场主导型的英美模式与组织控制型的日德模式是西方公司治理结构的两种典型模式,二者形成与发展于不同的制度环境,并因此呈现鲜明的导向差异。前者基于公司股权的高度分散与股票的流通便畅,强调通过股东“用脚投票”机制和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而实现对公司行为的约束与对代理人的选择及监控;后者则由于股票市场的有限融资与股票的流通困难,呈现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和基于相互持股的法人组织对公司及其代理人实施长期的内在控
中国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吸取发达国家已经成熟的治理经验,但是同时必须对中国金融企业治理结构中的中国特色给予相应的关注和重视。本文在比较和阐述国外治理结构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国企业,尤其是金融企业的治理结构特点进行分析和总结,并且提出了对具有中国特色治理结构的解决思路。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在着与存款式金融机构相似的巨大的外部性,其隐含的行业金融风险不容忽视。相应的处理措施也必须慎重。重整是较之于破产更有利于处理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的一种制度安排,它强调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把社会利益作为首选的政策目标,因而能最大限度地控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降低其对社会带来的震荡。重整模式的选择对重整的效果至关重要,应尽量采用市场化的方式;重整的资金来源也不宜过
当前,关于公司治理的基本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赞成新古典的股东治理模式,另一种则主张利益相关者治理。由于保险公司的特殊性,其在公司治理实践中要充分考虑相关者的利益。我国正在进行的监管改革对保险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实践看,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演进受到政府的干预,这种干预既有积极效应,又有不利的影响。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保险公司治理,推动监管改革的政策。
从一个证券市场的领先者到由于无法自救被行政接管,有观点认为,南方证券这样的结局是目前证券市场大环境所致,是其决策者的价值取向问题。诚然,由于证券市场正处于“新兴加转轨”的时期,使它难以在规范与发展中做出抉择;因为决策者的短期价值取向,也导致了它以一系列的违规行为来换取暂时的成绩。但是分析问题,关键还是要看其内部原因,任何外因始终只是内因的影响因素,南方证券未能有效防范风险的根源之一还在于其本身治理
本文通过对我国期货经纪公司在三个不同发展阶段的法人治理结构特点的描述,分析了当前我国期货经纪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期货经纪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当鼓励股权结构多元化和分散化、构建有效的权力制衡格局、建立以经营者为主体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健全和强化风险监控机制。希望通过构建协同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应对期货市场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和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资本市场全球竞争的日益加剧以及市场管制的不断放宽,证券交易所旧有的市场秩序和自然垄断局面已被彻底瓦解。在这一背景下,全球的证券交易所掀起了公司化改革的浪潮。本文分析了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革的发展态势及对交易所治理结构和市场运作的积极影响,并探讨了交易所公司化改革对其自律监管角色带来的挑战。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治理模式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公司治理理论起源于企业的契约理论与利益相关者理沦,公司治理本质上是一种制度性安排,公司治理与公司风险、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有着密切关系。本文探讨了我国公司治理存在的风险与问题以及我国公司治理与风险防范的发展与展望。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推进,公司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愈加凸显,公司中的各方主体参与的商事活动愈来愈广泛、愈来愈频繁,公司主体的法律责任也显得多元化,而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公司的法律责任制度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因此,通过立法界定公司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的任务显得十分迫切。本文分析了公司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并就完善公司民事、行政及刑事法律责任制度进行浅论
公司制衡机制是由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共同构成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虽然吸收了发达国家不同治理模式的做法,建立了内、外制衡机制的框架,但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许多缺陷,公司治理效果很不理想。为此,本文认为当前应通过产权改革和制度建设重点完善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同时也要积极推进市场化改革和法制舆论监督等措施以逐步完善公司外部制衡机制,从而最终达到使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经营管理者对滥用权力行为“不敢为、不能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