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约法律制度研究--以青海地区回族婚约现状为例

来源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ingxing101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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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约问题源远流长,历来是学界颇受关注的一个课题。就我国目前婚约立法而言,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虽做了相关补充性司法解释,但其存有诸多缺憾。尤其对因婚约的解除而引起的财物纠纷,由于未作具体规定,为司法实践带来许多不便。为此,我们从婚约在国内国外的历史演变入手,在比较研究、实证中国婚约现状的基础上,特别是以青海回族婚姻现状为例,提出了具体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可行性立法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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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刑事司法协作过程中,面临着一些基础性问题必须予以解决,包括这种协作的基本定位如何、应当遵循什么基本原则、面临的法律冲突如何解决等。两岸刑事司法协作性质上是国内的司法协作关系,其目的是为了准确有效地惩罚与预防两岸互涉犯罪,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司法协作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作为活动基准和指导,主要有“一国两制”原则,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信合作的原则,讲求务实、灵活高效的原则。在实践中,必须积极
海峡两岸一衣带水,随着两岸交往的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台湾同胞来往于两岸之间,随之涉台婚姻也逐渐增多,涉台婚姻家庭法律问题也渐渐突出。但是由于两岸政治体制、历史背景等原因,两岸法律体系及制度还是存在很大差异的。所以,是不是每一段绚烂的爱情最终都能顺利地步入婚姻的殿堂,是不是每一对步入婚姻殿堂的伴侣都能够走到地老天荒,答案还是不尽相同的。虽然爱情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但是婚姻却是法律必然规范的范畴,因此
澳门的残疾人康复政策,在过去数十年中,由单一到多元化,再到追求完善的阶段,明显朝积极方面发展,当中民间组织的相继成立,加上残疾人士及其家人对服务之倡导,成为澳门复康服务加速发展之主要动力。检讨现行相关政策、立法及服务,澳门在复康工作上已有良好的法律基础,亦基本响应了残疾人的需要。1999年颁布的《预防残疾及使残疾人康复及融入社会之制度》法令可说是一个里程碑,但在具体执行上尚有不少可待完善的地方。另
从1998年以来,德国政府在残疾人保障立法方面进行了大幅度改革并在残疾人政策方面迈出了重要的步伐。改革不仅在德国国内为改善残疾人状况奠定了基石,而且在国际上也具有示范性。考虑到残疾女性在生活和就业方面的特殊情况,还提出了残疾女性的平等权。德国也因此而在欧洲和国际残疾人政策方面承担了先锋作用。德国对于残疾人保障拥有比较统一的立法,特别是《社会保险法典》第九编集中规定了残疾人的康复和分享,但是同时也注
本文阐述了爱尔兰现行有关通奸、诱拐、窝藏的法律范围及原则,介绍了在欧洲其它法律体系中有关此法律的相关内容。同时文章还列举了北美、西印第安、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香港等地区法律体系中有关通奸、诱拐、窝藏的法律法规。并就该法律的改革政策性争论及立法建议做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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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已发展成为各国亲属法在处理父母离婚后子女问题时的最高准则。虽然该原则概念本身含有不确定性,但世界各国仍致力于列出若干决定子女最佳利益的具体准则。我国离婚制度中虽没有明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但其规定“儿童优先”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项原则。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仍有其不足之处,且该原则因缺乏确定性而存在适用上的困难,从我国相关法律的瑕疵出发,立足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并提出可供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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