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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澳门总体规划工作的特点,引出对国内规划编制的启示。
澳门总体规划是强调政策性的空间规划,其技术内容包括:基础调查;三区划定:分为都市性地区及不可都市化地区,前者又细分为已都市化地区及可都市化地区;整体空间结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整体空间关系;④土地使用分区:规划分区单元划定,确定各分区的主要功能;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防灾、文化遗产保护、旧区重整、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内容;土地使用利用的一般条件。
除了上述技术内容外,澳门总体规划还具有四大明显的特征属性:地域全覆盖性。澳门总体规划遵循普惠与全覆盖的基本原则,对澳门全域进行研究。策略性。规划内容以“空间结构+专项规划”为核心,深度达到“指引、导则、准则”的标准,目的是“形成开发建设的一般规定,用于指导详细规划”。程序化。规划过程性重于结果性,大致分为前期技术准备阶段(前期准备、概念方案和综合报告)和草案编制阶段(草案编制、意见征询和最终报告)。前一阶段可理解为技术方案的编制论证过程,后一阶段则是如何通过必要的行政程序。实现规划的合法化。参与性。通过广泛参与确保规划的行政合法性。总体规划的参与方包括土地工务运输局、其他行政公共部门、城市规划委员会、跨部门委员会、公众和专家;规划编制过程中明确三次公众参与的时间、目的、重点和方式等详细内容。
澳门总体规划的启示主要包括三点:一是总体规划的基本定位应回归到政策性的平台作用,即在宏观层面避免结构性失衡,微观层面则更多地让位于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要改变规划的技术工具身份,强化底线意识,强调基于技术合理之上的政治正确与经济可行;要实现规划的战略转型,空间关系不是全部,更重要的是社会关系的调节;要终结规划的龙头角色,注重社会治理视角下的多元价值选择和社会政治过程特征。二是总体规划的科学内涵应回归到“规划的本质是一种共识”,包括:区域共识,不以区域或乡村为代价的城市增长;部门共识,强调职能与责任的对等,制度约束下的有限解决方案;社会共识,“法无禁止即可为”比“法无授权不可为”更重要。三是总体规划的技术内容应终结行政手段对城镇化这个自然历史过程的过度干预,研究面向区域竞合关系的城市职能演替情境,强化结构性控制的思路,建立对相关规划的引用制度,改革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