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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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对监视居住的修改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着墨最多的区域之一.本文首先介绍了监视居住立法的三大进展,指出了确立监视居住的新地位,使其成为逮捕羁押的替代性措施、使强制措施的层次性增强和适用对象相对具体化并规定了监视居住适用的具体对象,然后分析了盗视居住适用的在逮捕条件、监视居住的对象和指定居所等方面问题,最后介绍了最低将其活动范围限定在其基本生活运转需要的范围内,如在城市,可以到就近的市场、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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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对监视居住的修改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着墨最多的区域之一.本文首先介绍了监视居住立法的三大进展,指出了确立监视居住的新地位,使其成为逮捕羁押的替代性措施、使强制措施的层次性增强和适用对象相对具体化并规定了监视居住适用的具体对象,然后分析了盗视居住适用的在逮捕条件、监视居住的对象和指定居所等方面问题,最后介绍了最低将其活动范围限定在其基本生活运转需要的范围内,如在城市,可以到就近的市场、商店购买生活必需品,在农村可以在其居住的村庄范围内进行生活所必须的活动,如在自家田里劳动。其次,赋予办案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监视居住人工作、学习与居住地点的距离、交通状况以及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可能性的大小,决定其在监视居住期间是否可以继续工作和学习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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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党派纷争,政局动荡,人事变动频繁,仅在元二年间,内阁总理唐绍仪、陆征祥、赵秉钧、段祺瑞(代)、熊希龄等人先后粉墨登场.激烈的政治斗争投射在教育领域,表现为教育总长蔡元培、范源廉、刘冠雄(兼)、陈振先(兼)、董鸿祎(代)、汪大燮等人轮番走马上任.本文深入探讨北大严、章、马三任校长相继更迭的前因后果及其相互关联,尤其是重点考察革命党人对严复以贯之的排挤和攻击,可知当时的政治斗争不仅表现为革命党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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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全国人大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受到国内外有关方面的普遍关注,其中大多数给予积极评价.在人们研究这次修改发生了哪些变化之时,对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是否有变化发生了认识上的分歧,笔者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否有变化发表看法主要分析了刑诉法修改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范围确有变化和刑诉法修改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属性确无变化以及辩护律师应当如何适应调查取证权的交化与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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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多源于刑事诉讼中错误的事实认定.然而,事实认定的错误描述的仅是一个错的结果,我们要进一步追问的是事实认定因何而错,这就必须从反思事实之形成过程哪里出现了问题入手.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事实都是在程序框架内形成的,要经过证据规则的剪裁和程序规则的过滤与制约.因此,最终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如果出错,必然是这些保障性的规则出现了问题.比如刑讯逼供行为之所以成为错案形成的重要根源或根源之一,就是因为刑讯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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