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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属性的交织是知识产权纠纷中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冲突的根源。行政程序侧重于授权和确权,体现的是行政机关对社会的一种强制性管理;司法程序侧重于判定侵权,通过证据的审查判断事实的真伪。两者各有侧重,又相互联系。在专利无效案件中,确权的审查围绕“权利本身的特性”而展开,因此行政程序具有优先性,并同时影响司法程序的进行;在商标权利冲突案件中,确权审查的重点是围绕“是否构成对他人利益的侵害”而展开,因此司法程序具有优先性,司法程序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后续的行政程序产生影响。选择行政程序抑或司法程序解决纠纷,应在尊重两种程序各自范围的基础上,突出和反映司法程序的优先效力,在公正与效率中寻求两者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