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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与犯罪学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就是针对犯罪和越轨行为而进行的综合治理吗?这又何来“犯罪学反思”?岂不是多此一举?但是并非对犯罪的一切认识都是作为一门科学的犯罪学的认识。因为凡是由于犯罪案件的发生,或是由于其行为的残忍,或是对犯罪行为的陌生,或是由于其犯罪现象的触目惊心,都将引起公众的关注。这时公众意识大致会出现两种倾向:一是问犯罪行为是如何发生、为何发生,犯罪人为何会犯这样的罪行。二是从事刑法研究的人则不问第一种意向,而是全力聚焦于该行为应定什么罪的法律技术和针对罪犯的不人道、反社会行为的法理学剖析(注:在此“公众”包括民众、司法人员、政府官员、刑法研究者,乃至一些职业犯罪学家)。然而这些针对犯罪和罪犯的自发的认识、评价、反应并不属于犯罪学范畴。
从某种意义上讲犯罪学恰恰就是对“犯罪”及“罪犯”的公众认识的反思而逐步建立起来的理性认识与系统的知识体系。因此即使公众关于犯罪为什么发生、如何发生,犯罪人为何会犯罪,以及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评价和预防的问题中包含着经验科学的因子,有的本身就是一种系统的科学知识(如刑法学),但是这些认识与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原因论、犯罪生成论、犯罪人观、社会反应论、犯罪预防论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