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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宪法体系中,移民领域的管理被认为是国家主权和外交事务,因此国会和行政部门拥有全权,司法部门对移民事务的行政决定尽量避免进行司法审查。例外的情形是在非美国公民在人身受到羁押时,法院行使"人身保护令"的司法审查权。即便如此,美国国会亦通过多次立法将法院司法审查限制在"宪法诉求或法律问题",从而排除了对事实问题和自由裁量权的审查。比较来看,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行政诉讼法》也确立了外国人出入境事务的不可诉性,但在今后立法中亦可考虑发达国家管理移民事务的经验,赋予外国人一定程度的法律救济途径。